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跨区域流动式组织卖淫案
2020-12-28 08:41:45 | 来源: |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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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份中旬开始,为谋取不法利益,犯罪嫌疑人李甲、陈某抒、李乙、邹某等组成流动式的卖淫团伙,纠集多名卖淫女,以“一对一”的管理模式组织卖淫女往返佛山和新兴县城两地卖淫,通过相互共用卖淫场所、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相互通风报信、约定统一卖淫价格和规矩等方式,使用纠集、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019年6月14日晚,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城某路口将李甲、陈某抒、李乙、邹某等抓获,并在他们管理下的多个卖淫窝点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2019年7月22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9月20日,新兴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经过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甲、陈某抒、李乙、邹某所实施的跨区域流动式卖淫活动,表面上是相互独立的一带一的搭档式卖淫,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区别于一般典型的组织卖淫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组织卖淫的证据较为松散,办案难度较大。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是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南生,其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卷宗以及带领办案组前往湖南岳阳等地调查取证,取得了关键证据,同时通过审讯突破嫌疑人口供,发现该卖淫团伙为更加安全地赚取更大利益,利用通信和交通工具,结成利益共同体,相互组织和管理,实施组织卖淫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最终成功对李勇等人作出了精准的指控,于2019年12月31日以李甲、陈某抒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李乙、邹某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新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判处,李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陈某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邹某和李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李甲、李乙、陈某抒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17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这是云浮地区首例作出有效判决的跨地域流动式组织卖淫犯罪。
接下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强力整肃社会丑恶现象,持续净化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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