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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清退离岗的原民代教师享受下岗待遇如何

    2022-10-26 11:37:18  |  来源:  |  编辑:  |  

    60-70年代,农村小学80%以上都是民办教师。他们都是本公社(现乡(或镇称谓)的初、高中毕业生。他们最早是挣工分,年底按工分分口粮,或按每个工日三毛三分钱给钱。后来也有了补贴,小学的每月5元(中学8元),再后来资涨到17.5元,到41.5元,再一直没加过一分钱。

    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国经济困难时期,坚守岗位,不计报酬,兢兢业业,发挥了教育教学主力军的作用。为农村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培养建设人才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教人【1992(41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各地对民办教师有了任教截止日期的规定。在此年限之后的为“计划外民办教师”,其称呼也改为代课教师。从九十年代末期相继辞退这些民办教师,直到2003―2006年一次性清退离岗。

    为了让清退的原民办原代教师,与“计划内民办教师”区别,也与在岗的代课教师的区别,现在被称为原民办、原代课教师。眼下他们已经进入老年,由于大半生在艰苦的环境中工作,已经身患风湿、腰椎、肺等慢性疾病。一生清贫,老了没有了一定的经济来源,仅靠每月几元或一二十元的养老补助,他们的养老生活还是举步维艰。

    虽然说下岗是指在原企业没有就业的岗位,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就业的需求而未就业。这与原民办、原代课教师异工同曲。

    学校是事业单位,属公办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也是“人民的教师”,是干部的身份;下岗职工国营企业,也是“公办”的。职工的待遇也应该是这些干部身份的人享有的。原民代教师在岗时与学校也签订了1至2年劳动合同。只是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又能任教一二十年,可视作“无期限劳动合同”。可否说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还在存续期,也就是说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被清退时基本上没有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也有继续在岗,或上岗的愿望,只是不能如愿。

    原民办原代课教师农民的身份,但他们在公办中小学任教一二十年是事实。为国家培养与企业职工的贡献是一样的,将他们也按下岗人员对待,即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有公租房申请和拥有的资格,从而也为解决原民办原代课教师待遇问题另辟捷径,合情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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