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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热讯:1人操纵8只股大赚1.4亿!证监会出手了

    2022-12-29 19:15:23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编辑:  |  

    控制145个证券账户,操控8只股票,获利超1.4亿元……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一起涉及金额巨大的操纵股票案件。

    三倍处罚 罚没近6亿元

    本次涉案的“主角”为自然人王宝元,男,1963年8月出生,住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


    (相关资料图)

    决定书显示,王宝元操纵的8只股票分别为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证监会对王宝元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4.28亿元罚款。

    证监会还详细公布了王宝元控制使用账户情况。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其中,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一只股票获利就超7000万元

    纵观8家公司的操纵情况,操纵手法主要包括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其中仅仅“大庆华科”一只股票就获利超7000万元。

    操纵“吉林高速”情况

    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4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03万元;2020年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再次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205万元。

    操纵“大连热电”情况

    2020年3月27日至4月3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大连热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491万元。

    操纵“宜宾纸业”情况

    2020年4月27日至5月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8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宜宾纸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59万元。

    操纵“绿城水务”情况

    2020年5月7日至5月18日,王宝元控制使用19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绿城水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70万元。

    操纵“宁波热电”情况

    2020年5月13日至6月2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7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宁波热电”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521万元。

    操纵“哈森股份”情况

    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6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哈森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016万元。

    操纵“友邦吊顶”情况

    2020年6月4日至7月15日,王宝元控制使用23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友邦吊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849万元。在操纵期间,王宝元轮流采用“买入为主、同时部分卖出”以及“卖出为主、同时部分买入”的方式,同时伴随虚假报撤单行为,逐步拉抬“友邦吊顶”股价后,再大量卖出获利。

    操纵“大庆华科”情况

    2020年7月3日至11月6日,王宝元控制使用54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大庆华科”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7956万元。

    自辩应从轻处罚

    证监会:量罚幅度适当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四点申辩意见:

    其一,账户控制认定有误。

    其二,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其四,量罚幅度过重。一是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二是“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综上,王宝元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而对于王宝元的意见,证监会不予采纳,并一一做出辩驳:

    其一,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

    其二,本案操纵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无误。

    其四,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在此条中,证监会还强调到,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操纵证券市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资金优势 吉林高速 友邦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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