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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发文!事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安排

    2023-03-28 06:28:59  |  来源:财联社  |  编辑:  |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多条公告,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安排。另外,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出,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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